刘双舟:关于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十点思考
0条评论 2013-06-05 12:52:51 来源:新浪收藏 作者:刘双舟

即将在中贸圣佳拍卖亮相的钱钟书《也是集》书信手札。

钱钟书《也是集》书信手札。

一、应该区别对待专场拍卖会的拍品

在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我注意公布的“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拟上拍的100余件拍品并不全是书信,而是由书信和手稿两部分组成的,书信部分包括钱钟书先生的66封书信、杨绛先生的12封书信和他们女儿钱瑗的6封书信;手稿主要包括钱钟书先生的《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先生的《干校六记》手稿。介绍称,钱钟书的《也是集》由上世纪80年代初论文三篇加摘选《谈艺录》补订本组成,此书已于1984年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杨绛的《干校六记》写于1980年,最早由香港《广角镜》杂志1981年4月号刊登,后由三联书店1981年初版。对此杨绛先生也从未表示过否认。因此,中贸圣佳公司对《也是集》手稿和《干校六记》手稿的拍卖不涉及作品的发表权,作为已经公开出版的书稿,其内容也不一定会再涉及作者的隐私权。可见,这次争议主要针对的是书信而不是书稿。以此,不加区别地一概主张取消专场拍卖会是不妥的。

二、隐私权应该是优先保护的核心权利

关于书信拍卖涉及到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大家的意见不一致。有观点认为,书信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物权与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委托人拥有书信的物权,就可以拍卖;也有观点认为书信拍卖涉及到作者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拍卖;也有观点认为书信拍卖主要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本次拍卖确实涉及到多项权利,有基于财产而生的物权、有基于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也有涉及到人格身份的人身权,还有基于委托拍卖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于书信的物权和债权各方是没有异议的。这个事件的核心权利是基于书信这种特殊作品而产生的隐私权。由于书信尚未公开发表,拍卖活动有可能使得书信内容公开在不特定的公众面前,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发表行为。虽然也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但发表只是侵权的表面现象,其结果是对作者隐私权的侵权。因此,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既不是物权问题,也不是知识产权问题,而应该是个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三、关注的焦点不应在“拍”而应在“展”

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次事件中公众和舆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拍”还是“撤”上了。这种关注实际上有些“跑偏了”。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主要既不是物权问题,也不是知识产权问题,而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真正有可能侵犯作者隐私权的行为并不是发生在物权转移的“拍”这个环节,而是发生在拍卖会举行前准备阶段的“公开展示标的”环节。因为正是在这个环节,作者的隐私才有可能被公诸于众。因此,保护作者隐私的措施不应该放在取消拍卖会上,而应该放在停止对标的(书信)的公开展示上。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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