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当报道的媒体也可能成为侵权人
这次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巨大反响,除了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精心介绍外,媒体的宣传也“功不可没”。个别媒体对书信内容细节的不当宣传其实也可能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权。
九、合法前提下追求合理才会锦上添花
这次事件中,还引起了公众对拍卖活动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探讨。这个问题并不复杂。拍卖活动作为一种形式特殊的商业活动,遵循的是市场规律,只要依法经营,赚钱本身不应该受到指责。但是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如果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能够使商业活动更加“合理”难道不更好吗?商业活动也是要讲“道”的。
十、“困境”的解决有待拍卖法的修订
这次事件中,涉事的拍卖公司成了“众矢之的”。其实不但拍卖公司,就连整个拍卖行业也都备受指责。是谁将拍卖公司置于“困境”之中呢?一方面拍卖公司受到异议方和公众的质疑和声讨,另一方面拍卖公司又受到其与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合同》的羁绊,是否终止拍卖自己不能简单地单方说了算,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追根寻源会发现,问题原来出在现行拍卖法上。拍卖法明确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可见现行拍卖法将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规定为了拍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不但要公开展示,还的允许竞买人查阅,这就将拍卖人置于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对于尚未公开发表过的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书信而言,如果未经作者同意,拍卖人不公开展示,违法;公开展示,侵权。
纵观世界各国拍卖,很少有法律将标的展示作为法定义务来规定的。标的是否要展示、采取何种方式展示,全由拍卖当事人决定。我国拍卖法之所以将标的展示规定为法定义务与拍卖法当年的立法背景有一定关系。1995-1997年制定拍卖法时,拍卖行业刚刚恢复发展,当时的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出于公物变现和保护国家利益等需要,就将标的展示规定成了拍卖的法定程序和拍卖公司的法定义务了。
从学术研究和收藏的角度而言,书信拍卖应当是件好事儿。但是公民的隐私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两者之间现存矛盾的彻底解决,尚待拍卖法的修订和完善。
附:讨论问题涉及到的拍卖相关法律依据
【编辑:田茜】
编辑:陈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