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关于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十点思考
0条评论 2013-06-05 12:52:51 来源:新浪收藏 作者:刘双舟

四、拍卖应先行“中止”而不是直接“终止”

拍卖实践中,拍卖活动的局外人对拍卖活动或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不是每次异议都会导致拍卖活动立即被取消(终止)。因为拍卖公司需要一个合理的时间来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核实。如果异议不成立,拍卖活动仍将照常进行。如果异议有一定道理,拍卖公司通常也需要有一个与委托人协商的过程,是否会影响拍卖活动的进程,取决于协商的结果。因此,在出现第三人异议时,为了慎重起见,拍卖活动通常会先行“中止”(暂停)而不是直接“终止”(撤销)拍卖活动。因为本次拍卖活动的核心问题是异议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而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是“公开展示标的”行为,因此,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否及时回应并做出宣布撤销(终止)相关书信的拍卖决定不应成为关心的焦点或挨骂的理由,毕竟拍卖活动的预定时间远在两周后的6月21日。但是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否本着谨慎的态度,暂停(中止)了对相关书信的公开展示活动,这才是应该给予关注的。因为只要展示活动还在持续,侵权就可能一直在持续。

五、书信当事人在拍卖中应当如何维权

在杨绛先生得知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要拍卖钱钟书书信的消息后,杨绛先生先是向香港的书信原合法持有人进行询问,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才于5月26日发表公开维权声明,接着由律师向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要求停止拍卖的律师函。暂且不论谁是谁非,虽然我们对律师函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是杨绛先生的这些维权措施是值得肯定的。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拍卖活动何时应当中止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拍卖活动应当中止。该规定成为了拍卖活动中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了维权的方式。

六、拍卖公司应当如何妥善处理质疑

杨绛先生如果仅仅发表反对声明是不够的,但是她已经委托律师向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对拍卖标的的处分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这时,拍卖公司明智的做法应该是先“中止”(暂停)可能侵犯杨绛先生隐私权的“标的展示”行为,对可能造成的侵权结果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不良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采取合作态度,对异议进行分析核实,并与委托人积极磋商。然后再决定拍卖活动是否继续进行。

七、撤拍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我之所以认为,书信拍卖中隐私权的保护是核心,并不是说书信拍卖不会涉嫌侵犯其他权利,尤其是作品的发表权。而是想说,隐私权的保护更加重要。因为发表权等权利被侵权后是可以弥补的,比如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销毁侵权物品,当事人的权利是可得到较好救济的。但是隐私权属于“泼水难收”型的权利,一旦被侵权,是很难得到补救的,而且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是同时发生的。前面讲到,书信拍卖中对隐私权的侵权主要发生在标的展示阶段,一旦公开展示,隐私权就已经受到侵犯了。事后撤拍从“改错态度”上来讲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侵权事实已经形成。因此,撤拍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我主张关注的焦点不应在“拍”而应在“展”的理由。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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