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二章中,增加美术、摄影作品的追续权。此消息一出,引发众多拍卖行业和相关人士的热议,甚至言语情绪相当强烈。追续权在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实施多年,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案,主要对已经售出的艺术品再次在市场进行交易的时候,给予作者或其继承人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此权利作者不得放弃,权益有效时间则通常约定在作者逝世50或70年内。
国内业内人士对该法的反馈态度基本都是负面的,说是艺术品追续权一旦实施就会对艺术市场怎么怎么了……总之没听见什么好听的。我认为这个反应很正常,因为法制社会就是通过诸多法律条款,对一些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另一些人的权利得已伸张,所以被限制的群体总会有不满的情绪。这个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实施多年的法案即将来到中国,自然也会受到很多人本能性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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